消防审批具体要求
一是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纲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各地要认真做好。凡符合本规定减免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项目,必须经地、市公安消防机构办公会议研究批准,并报省公安厅消防局备案。严禁超范围减免;
二是各地要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资金管理,任何单位、部门不得平调资金,挪作它用;
三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必须在每季度终了后10日内,将季度征收的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的10%上缴省公安厅消防局,用于全省各地的消防投资宏观调控,解决全省性的有关消防设施的建设问题;
四是各地、市、县公安消防机构在征收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时,要按规定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