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法》第十六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整准确,存档备查; 第二十七条规定: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使用和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消防技术规定。这就需要有一个中介机构进行中介检测服务从而为电气消防检测公司的产生提供了法律保证。
电检在西方经济发达国家已有几十年的历史,其技术法规已相当完善,在我国电检行业才刚刚起步,基于此,我们参考了发达国家的相关经验,引进了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检测仪器和设备,通过对电气设施等进行的量化监测,并、准确地反映电气火灾隐患的准确位置,把传统的检查工作提升到一个新的科学高度。做到了查明电气火灾隐患的科学化、图谱化、数据化,这是科技进步的成果。
确立公安消防机构对电气消防检测工作进行执法监督的法定地位。电气消防检测工作是消防工作的一项内容,其工作的开展理应得到消防工作的具体实施者公安消防机构的指导和监督。明确电气消防检测工作主管部门,是对电气消防检测工作实施依法管理和监督,将其纳入法制轨道的前提。
明确检测对象。电气系统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只有明确了检测对象,才能避免电气消防检测工作的盲目性,不至于把不属于电气消防检测范围的对象纳入检测工作。笔者认为电气消防检测的对象主要包括两类:即电气设备和电气线路。电气设备包括变配电设施、各用电设备及电气控制装置。电气线路包括供配电线路、接地装置及线路保护装置与措施(例如穿管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