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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苏州商业财务承兑贴现服务,经验丰富、业务水平较高

    2024-04-28 08:00:01 445次浏览
    价 格:面议

    商业承兑汇票贴现是指持票人将未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转让给银行,银行再按贴现率扣除贴现利息后将余额票款付给持票人的一种授信业务。

    商业汇票持有人在资金暂时不足的情况下,可以凭承兑的商业汇票向银行办理贴现,以提前取得货款。汇票持有人将未到期的 [1] 交给银行,向银行申请贴现, 填制一式五联“贴现凭证”, 银行按照票面金额扣收自贴现日至汇票到期日期间的利息,将票面金额扣除贴现利息后的净额交给汇票持有人。

    一式五联“贴现凭证”的基本格式为:联(代申请书)交银行作贴现付出传票;

    第二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申请单位账户收入传票;

    第三联(收入凭证)交银行作贴现利息收入传票;

    第四联(收账通知)交银行给贴现申请单位的收账通知;

    第五联(到期卡)交会计部门按到期日排列保管,到期日作贴现收入凭证。

    贴现单位的出纳员应根据汇票的内容逐项填写上述 “贴现凭证”的有关内容,如贴现申请人的名称、账号、开户银行,贴现汇票的种类、发票日、到期日和汇票号码,汇票承兑人的名称、账号和开户银行,汇票金额的大、小写等。

    其中,贴现申请人——即汇票持有单位本身;

    贴现汇票种类——指是银行承兑汇票还是商业承兑汇票;

    汇票承兑人, 银行承兑汇票 为 承兑银行 即付款单位开户银行,

    商业承兑汇票 为 付款单位自身;

    汇票金额(即贴现金额)——指汇票本身的票面金额。

    填完贴现凭证后,在联贴现凭证“申请人盖章”处 和 商业汇票第二联、第三联背后加盖预留银行印鉴,然后一并送交开户银行信贷部门。

    商业汇票的贴现、第二联、第三联纸质不一样(厚度差异,注意背书)

    开户银行审查无误后,在贴现凭证“银行审批”栏签注“同意”字样,并加盖有关人员印章后送银行会计部门。

    汇票到期,由贴现银行通过付款单位开户银行向付款单位办理清算,收回票款。

    [1] 到期,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 如果付款单位有款足额支付票款,收款单位应于贴现银行收到票款后将应收票据在备查簿中注销。

    ② 当付款单位存款不足无力支付 到期商业承兑汇票时,贴现行将商业承兑汇票退还给贴现单位,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并在“转账原因”中注明“未收到××号汇票款,贴现款已从你账户收取”字样,从贴现单位银行账户直接划转已贴现票款。

    贴现单位收到银行退回的商业承兑汇票和特种转账传票时,凭特种转账传票编制银行存款付款凭证。同时立即向付款单位追索票款。

    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银行存款

    ③如果贴现单位账户存款也不足时, 贴现银行将贴现票款转作逾期贷款,退回商业承兑汇票,并开出特种转账传票,在“转账原因”栏注明“贴现已转逾期贷款”字样,贴现单位据此编制转账凭证,

    分录为:

    借:应收账款——××单位

    贷:短期借款

    一般来说,商业承兑汇票都有着较高的信任风险,这是因为开具商业承兑汇票没有严格的审查和监督管理,仅以企业的信用为基础,所以后应尽快进行兑换。那么商业承兑汇票的付款期限是多久呢?商业汇票的付款期限

    商业汇票可以在汇票到期日携带该汇票去银行进行承兑,付款期限一般为从到期日开始向后延10天。

    假如商业承兑汇票未到期,那么付款人可以拒绝向商业承兑汇票的持有者付款;商业承兑汇票已经到期后,付款人见票之后,就需要把钱款打入商业承兑汇票持有者指定的银行账户内。

    比如:一张5月6日到期的商业承兑汇票,汇票的可承兑日期为5月6日至5月16日。也就是说在这10天内,商业承兑汇票的持票人不通过付款人或付款机构将票据兑现,票据就会失效。因此持票人必须在汇票中明确规定的承兑时间内向付款人出示汇票并要求付款。如果承兑时间在5月16日之后,承兑方不会对该商业承兑汇票进行承兑;如果承兑时间在5月6日之前,承兑方同样不会付款。

    商业汇票拒绝付款

    一、票据债务人的持票人可以拒绝付款的情况:

    1、持票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与自己有直接债权债务关系的;

    2、持票人明知有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情形,出于恶意取得票据的;

    3、持票人以欺诈、偷盗或者胁迫等手段取得票据的;

    4、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的;

    5、持票人取得背书不连续票据的;

    6、持票人明知债务人与出票人或者持票人的前手之间存在抗辩事由而取得票据的;

    7、其他符合《票据法》规定的抗辩事由。

    二、票据债务人不得拒绝付款的情况:

    (1)与出票人之间有抗辩事由;

    (2)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有抗辩事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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