认证检测流程;
对检测机构的认证是严格按照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工作程序规定进行。大致可以分为以下几个主要步骤:
1、向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提交计量认证申请资料(包括:质量手册、程序文件等);
2、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公室对申请资料进行书面审查;
3、通过书面审查,依据计量认证的评审准则,由省或国家计量认证办安排委托技术评审组进行现场核查性评审;
4、通过现场评审,符合准则要求的检测机构,由省或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核发计量认证证书、计量认证机构印章,并上互联网公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为保证检测数据的准确性和公正性,所有向社会出具公证性检测报告的质量检测机构必须获得“计量认证”资质,否则构成违法。计量认证分为“”和“省级”两级,分别适用于质量监督检测中心和省级质量监督检测中心。“计量认证资质”按国家和省两级由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或省技术监督主管部门分别监督管理。计量认证资质与实验室认可资质不同,他实际上源于政府授权,只对政府和工业部门下属的国家和省质量监督检测机构。证书号码:(2004)量认(国)字(H2402)号, 认可范围与CNAS认可范围相同。
我国的计量认证行政主管部门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认证与实验室评审管理司。依据是《实验室资质认定评审准则》。 [2]
具体分为如下几个阶段:
1、申请阶段,质检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有关材料;
2、初查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帮助质检机构建立健全质量体系,并使之正常运行;
3、预审阶段(必要时进行),按规范要求进行摸拟评审,查找不符合项并要求整改;
4、正式评审,主管部门组成评审组对申请认证的机构进行评审;
5、上报、审核、发证阶段,对考核合格的产品质检机构由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批准、颁发计量认证合格证,并同意其使用统一的计量认证标志。不合格的发给考核评审结果通知书;
6、复查阶段,质检机构每五年要进行到期复查,各机构应提前半年向原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申请时须上的材料项目与次申请认证时相同;
7、监督抽查阶段,计量行政主管部门对已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的单位,在五年有效期内可安排监督抽查,以促进质检机构的建设和质量体系的有效运行。
按申请书要求申请资质认定需要准备的资料:
(1)、典型报告或证书(每个类别1份);
(2)、质量手册与程序文件各一套;
(3)、法人地位证明文件(适用于首次、复查),对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供法人登记/注册证书,对非独立法人机构需提供机构设立批文、所属法人单位法律地位证明文件、法人授权文件、管理者的任命文件;
(4)、固定场所产权/使用权证明文件;
(5)、管理体系内审、管理评审记录(适用于首次、复查评审);
(6)、从事特殊领域检验检测人员资质证明(适用时)。
还应提交的附表包括:
(1)、检验检测能力申请表;
(2)、授权签字人申请汇总表与授权签字人申请表;
(3)、组织机构框图;
(4)、检验检测人员一览表;
(5)、仪器设备(标准物质)配置表;
(6)、机构法人性质变更审批表;
(7)、人员变更备案审批表;
(8)、机构资质认定标准(方法)变更审批表;
(9)、取消检验检测能力审批表;
(10)、机构资质认定名称变更审批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