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处理婚约财产恋爱赠与纠纷律所判决案例

2026-10-01 20:05   56次浏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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恋爱期间的金钱往来,并非“一笔糊涂账”。日常小额红包是一份心意,分手后无需追讨;但以结婚为前提的大额转账与购车款,一旦婚约未成,法律支持返还。那些私下出具的“保证书”,若违背真实意愿,也难获法院认可。因此,每一笔转账记录与聊天背景,都是认定款项性质的关键证据,切莫随意删改。

原告王某与被告李某系男女朋友。恋爱交往过程中,李某多次向王某提出资金需求,王某以双方将来缔结婚姻为前提,通过微信、银行卡转账等方式,累计向李某支付共计 589000 元。后二人分手,结婚目的无法实现,王某认为案涉钱款给付的基础已经丧失,李某继续占有该款项没有法律依据,应当予以返还。王某委托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维权。

办案经过

接受委托后,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律师与当事人细致沟通案情,逐笔核对、梳理全部转账记录,重点确定每一笔款项的法律性质。

恋爱期间转账在司法实践中常见定性:民间借贷、一般赠与、婚约财产纠纷、不当得利。

不同法律关系,举证责任、构成要件、适用法律均不相同,会直接影响案件裁判结果。

经综合研判,团队律师选定合适案由完成立案,诉讼请求:请求判令被告向原告返还580000 元及相应利息。

庭审对抗

被告李某本诉抗辩意见

双方仅为普通恋爱,并未谈及结婚;不存在主动多次向原告要钱的情形。

大部分转账实际为购车款,并非无偿给付;剩余部分款项属于恋爱中原告自愿示好,属于无偿赠与,不应返还。

被告提起反诉

李某提起反诉,主张:恋爱期间王某过多干涉自己工作、生活,造成精神损害,要求王某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 50000 元,并提交王某出具的保证书作为证据。

原告方针对反诉答辩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婚姻家庭团队律师答辩:不认可全部反诉请求。该保证书并非王某真实意思表示,系受到李某威逼利诱出具;同时现有证据能够反映,李某曾要求王某删除聊天记录、出具书面协议,意图达到占有款项、无需返还的目的。

法院裁判观点

案涉部分款项属于恋爱交往中的一般性赠与,该部分不予支持返还;

其中 390000 元双方均确认属于购车款,该笔款项应当向原告返还;

针对被告反诉的精神损害赔偿:自然人之间私下出具的承诺书,此类约定不具备法律强制执行力,反诉请求不予支持。

判决主文

被告(反诉原告)李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返还原告(反诉被告)王某人民币 390000 元;

驳回原告王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驳回反诉原告李某的全部反诉请求。

案件法律要点总结

恋爱转账不是一概不用还,也不是一概全还

日常小额过节红包、表达爱意的开销,一般认定无偿赠与,分手后不能要回;

大额资金、购车、购房等大额支出,若给付是以结婚为前提,恋爱破裂无法登记结婚,法院大概率支持返还。

起诉之前务必区分法律关系

民间借贷需要证明借贷合意;婚约财产 / 附条件赠与重点证明 “以结婚作为给付前提”;不同案由举证方向完全不一样,案由选择直接决定案件走向。

恋爱中私下写的保证书,并不当然具备法律效力。涉及精神赔偿、放弃财产追索的保证书,如果是受胁迫出具、违背真实意愿,法院一般不会强制执行。

证据保留很关键:转账记录、聊天记录不要随意删除,聊天记录可以证明给钱的背景、目的,是法院认定款项性质的核心证据。

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成立于2005年,是一家老牌婚姻家事律所擅长:离婚、同居析产、恋爱期间大额附条件赠与返还、婚约财产纠纷,有大量恋爱分手后追回购车款、购房款、大额转账的判例;北京师通律师事务所律师会区分一般情爱赠与和结婚目的赠与,调解 + 诉讼并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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