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人的病历都包括哪些内容
(一)病历资料分为客观性病历资料和主观性病历资料两种类型:
1、客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0条规定:
①门诊病历;
②住院志;
③体温单;
④医嘱单;
⑤化验单(检验报告);
⑥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⑦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
⑧手术及麻醉记录单;
⑨病理资料;
⑩护理记录。
患方可以要求复印;医疗机构有提供复制病历的义务。
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病历资料。
2、主观性病历资料:
《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第16条规定:
①死亡病例讨论记录;
②疑难病例讨论记录;
③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④会诊意见;
⑤病程记录。
患方不能要求复印;但可以要求封存。
(二)患者有复印或者复制客观性病历、封存主观性病历(可以封存病历资料的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的权利;也有妥善保管门诊手册、不得抢夺病历资料的义务,以及在复印、复制病历时缴纳工本费的义务。
(三)医疗机构有妥善保管门(急)诊病历(医疗机构建有的门(急)诊档案的)和住院病历的义务。
(四)医生有自主制作病历的权利;但也有按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要求书写病历的义务。
不得对病历进行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的义务(情节严重的,由原发证部吊销其执业证书);以正确的方式修改病历中的错字的义务(应当用双划线划在错字上,不得采用刮、粘、涂等方法掩盖或者去除原来的字迹);因抢救急危患者未能及时书写病历的,有关医护人员应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的义务。
医院病例属于什么证据
医院病例属于书证。书证是指以文字、符号、图形等所记载的内容或表达的思想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医院病例是医院对患者疾病诊疗过程的详细记录,其中包含了患者的基本信息、症状、诊断、方案、检查结果等诸多内容,这些内容都是对患者病情及诊疗过程的真实记载,能够客观地反映出患者的疾病状况和医疗行为的实施情况,具有很强的证明力,可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重要依据,所以医院病例属于书证。
门诊病历原件通常由患者保管,包括初诊病历记录和复诊病历记录。一般包括患者就医时的主诉症状、接诊医生的检查记录、医学辅助检查的结果、疾病诊断意见、等内容。门诊检查过程中形成的各种检查记录的报告原件通常也是由患方保管,同时,该检查记录报告的内容在医-方相关检查科室也有相应的登记。
除此之外,按照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接诊医生还应当将门诊病历中的主要内容记录在门诊接诊记录薄中。如果患方丢失门诊病历,可以在该接诊记录薄中查阅到相关记录。
门诊病历还有一部分是由医-方保管的,这就是门诊医嘱执行记录。常见的如门诊输液记录、门诊注射记录、门诊皮试记录等,通常是门诊护士依据医师开具的执行的记录。
一份完整的门诊病历应当由上述两部分构成。
哪些医院能开医院休学证明
医院级别要够:大多数学校要求县级(含县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社区卫生服务中心或诊所的证明可能不被认可。
医生要有评估:证明需由医生根据病情、检查结果和临床表现综合判断后开具,内容通常包括诊断结论和建议休学时间。
必须盖公章:证明上要有医生签字和医院公章,伪造或变造证明需要承担法律责任。

